我有一個“點子”,申請專利的話,能獲得多少年的保護期限呢?今天,我們來聊一聊專利保護期限的那些事。
申請專利是保護企業科技成果的重要方式。專利權實質上是一種壟斷權,具有排他性,即專利權人對其所擁有的專利享有專有權,可自行以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等方式實施轉化,亦可許可或轉讓給第三方實施轉化,從而防止其他人對專利成果的使用與獲利。
而作為一種壟斷權,專利權必然受到限制,長久的壟斷會背離專利制度的初衷——激發創新,反而會使研發者在研發路上荊棘叢生。1984年,我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專利法》出臺,規定了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5年,但后因申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對知識產權保護有硬性要求,為更好地與國際接軌,加強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我國提高了專利的保護年限,現行《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自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專利人必須按時繳納年費,以延續專利的專有權。《專利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不繳納年費會使專利無效,亦會給競爭對手以可乘之機。因而,對已授權的專利應時刻保持對其使用年限和繳費情況的監控,否則科技成果便無法為自己專有,也無法獲得應有的利潤,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作者:陳一兆 校對:梁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