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曾玉婷 審校人:梁婉玲
一、地理標志是什么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22條規定第1款:地理標志指識別一貨物來源于一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一地區或地方的標志,該貨物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如九江雙蒸酒、倫教香云紗、石灣公仔、梅州金柚等。
二、地理標志的由來
地理標志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一個重要領域,其概念是在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地理標志最初以“貨源標記”形式出現在1883年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里,經歷了從《巴黎公約》、《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到 TRIPS協議的演變,從“貨源標記”到“原產地名稱”再到“地理標志”,代表這一概念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不同的含義,各國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和不同的保護模式。
三、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的三種形式
我國在實施《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2018)前,共有三個部門對地理標志進行注冊、登記和管理,分別是農業部(現農業農村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現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申請進行受理,并對其進行保護和管理、國家工商總局是以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方式實施管理注冊、農業部以登記的形式對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保護和管理。
四、哪些產品能申請地理標志
。1)可申報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范圍
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2005)申請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主要源于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2)可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品范圍
可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的商品范圍更加廣泛,涉及農產品、食品、中藥材、手工藝品、工業品等類多種產品。
。3)可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產品范圍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2008)、《農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審查規范》(2009),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范圍主要是來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如蔬菜瓜果類、畜禽蛋肉類、糧食油料類、菌類、海鮮產品類、淡水產品等。
五、誰可以申請地理標志
。1)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申請主體
根據《地理標志產品規定》第8條規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提出。
。2)地理標志商標申請主體
根據《商標法》第3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4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2條,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注冊人應當是當地的不以贏利為目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地理標志申請人必須經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授權其申請注冊并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地理標志商標的具體使用人必須是來自該地理標志標示地區的生產經營者。
。3)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申請主體
根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條件擇優確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行業協會等組織。
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好處
。1)提高產品競爭力
地理標志所標示的產品與特定的地理區域相關聯,由于具有獨特的優勢,使得地理標志產品跟普通的產品相區分開來。地理標志產品不僅僅是當地特色的體現,更是高品質的體現,往往也受到消費者的青睞和認可。因此,這樣的產品可以更好的提高市場競爭力。
(2)促進區域文化發展
地理標志可以稱得上地方名片,而受到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不僅在地理位置上具有獨特的優勢外,在文化上也具有深厚的歷史底蘊。當該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以及宣傳推廣的時,可以讓更多的人了解到該區域的文化內涵,從而起到了促進當地文化發展的作用。
。3)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特色產業與當地的歷史、人文、地理環境有著種種的關聯。而地理標志是標示著商品來源于特定地區的標志,與當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有關。因此,發展地理標志對區域特色經濟發展有著及其重要的作用。因具有獨特的優勢以及優良的品質,與普通產品相比,受地理標志保護的產品更具有知名度, 這樣增加了產品的競爭力,從而提高該產品的銷售,從而有效地帶動區域的經濟不斷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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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因編撰水平有限,難免有錯漏不當之處,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