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國圖書進出口(集團)總公司(下稱中圖公司)打造的國際數字資源交易與服務平臺——“易閱通”正式啟動運營。通過該平臺,國內讀者可以在第一時間內閱讀到來自美國約翰·威立、美國超閱、德國德古意特等多家國際知名出版機構的優質內容資源。值得一提的是,簽約的國內出版機構還可將自己的數字資源輸出到國外4萬多家圖書館等機構用戶和100多萬個人用戶手中。這一平臺甫一上線,就吸引了國內外眾多出版機構的注意。
事實上,憑借數字出版平臺實現數字出版的輸出已在國內發展多年,“易閱通”并非個案。在剛剛閉幕的第20屆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上,國內知名數字出版商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就同多家國外出版機構和圖書館,就國內期刊、年鑒等數字資源的輸出達成合作意向。此外,商務印書館推出的《中國專利案例精讀》電子版權由荷蘭威科集團輸送到海外。據圖博會組委會統計,本屆圖博會共達成各類版權輸出與合作出版協議2091項,比去年同期增長12%,中文圖書版權輸出成果的進一步擴大。在中圖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張紀臣看來,數字資源為圖書版權輸出貢獻了相當一部分。
“數字出版輸出”無疑成為今年圖博會的關鍵詞。不過,記者也在圖博會上了解到,盡管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我國數字出版起步較晚,在版權輸出上存在很多限制因素,如內容資源不足、營銷渠道不通、專業人才匱乏等。此外,作為數字出版走出去的重要節環,在簽訂數字出版版權合同時還存在諸多版權風險。
三方面下功夫促輸出
“引進來,走出去”一直是我國出版產業的重要理念,作為出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數字出版產業在“走出去”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業內人士看來,由于產品形態特殊性,數字出版產品“走出去”存在眾多便利,但出版方還需在產品內容、渠道構建、服務模式等方面下功夫。
“優質的內容無疑是數字出版‘走出去’的核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數字出版中心主任陳健表示,目前輸出到海外的數字出版資源大多是期刊、論文、年鑒等學術型資源,大眾類圖書相對較少。要推動數字出版真正“走出去”,各家出版機構應在內容源頭上下大力氣,多輸出不同類型的作品。此外,在語言、文化差異較大的歐美地區,“走出去”的出版物內容更需要本土化設計,不斷推出符合當地讀者閱讀習慣的數字產品。
商務印書館數字出版中心主任孫述學也認為,國內出版機構應以用戶為驅動,開發出易用好用的國際化數字產品。“比如,在數據庫建設上,愛思唯爾、湯姆森路透、阿歇特等專業型數據生產商之所以成功,重要因素就是非常重視用戶需求,這表現在垂直搜索型數據庫產品的前期研發上,他們聘用專家型編輯,利用各種先進的技術手段,力求把用戶體驗做到極致。”
此外,在知名數字出版營銷專家張麗平看來,數字出版“走出去”,還要解決文檔技術的國際化問題。“國外通行的大多是epub文檔,而目前國內大多數出版社用的國產排版軟件排出來的文檔在轉換成epub文檔時難度大、費用高。要讓作品‘走出去’成為常態,需讓整個出版流程國際化。”張麗平表示。
有了以用戶需求為導向的產品,數字出版輸出還需要有健全的海外銷售渠道。“缺乏海外發行渠道是制約數字出版輸出的重要因素。”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同方知網)國際出版分社社長柯春曉對本報記者分析,傳統出版社積累了豐富的優質出版資源,但苦于沒有海外發行渠道,數字出版輸出進展緩慢。要解決這一問題,他認為,國內出版機構可與國內外知名的數字出版平臺合作,因為這些平臺在海外已經形成了相對穩定的發行體系。這些數字出版平臺或采用本地化代理、或選擇區域合作伙伴、或采取國際發行平臺和直銷相結合的渠道營銷模式。傳統出版機構借助數字出版平臺的營銷網絡和團隊,可有效推動數字出版的輸出。
另外,柯春曉認為,國內數字出版輸出還受限于商業模式不清晰。“要化解這一難題,各方需探索有效的傳播模式和商業模式。以同方知網為例,我們創造了‘增值服務免費+全文內容收費’模式,即免費提供詞語在線翻譯、推出學科熱點分析、科研項目動態、圖片等各類‘知識元’的挖掘等增值服務,降低了檢索、閱讀難度,利用知識服務引導讀者需求的內容產品傳播模式,有效推動了同方知網在海外市場的開拓。”柯春曉表示,優質的產品,良好的技術,再加上順暢的渠道,我國數字出版在“走出去”上必能有所作為。
簽訂合同謹防版權風險
作為數字出版“引進和輸出”的重要環節,簽訂數字出版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面對電子書質量評估標準缺乏,電子書出版業務主體復雜、版權權利主體不明確等問題時,如何在簽訂合同時,既兼顧合同各方利益,又防止侵權行為發生,正成為數字出版“走出去”過程中的重大考驗。
目前,所有數字出版商都在面臨準確獲得數字版權授權這一問題。據悉,他們獲得數字版權的方式主要分為同作者一對一簽約、同出版社一對多簽約、從版權代理機構購買版權3種。然而,這一環節中存在一些版權糾紛隱患。“比如,作者與出版機構對數字版權理解有偏差,授權鏈條不規范,存在先違規使用后尋求授權等現象。”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干事張洪波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要解決上述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數字出版中心主任陳健建議,在簽訂數字出版合同時,要明確授權人是否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權,同時與著作權人是否存在合法的授權關系;如作品為已出版的實體書,簽署數字權利時應該查看權利人與出版社的圖書出版合同,明晰該書的權利情況;最好與原著作權人簽署協議,如為原著作權人授權他人行使的,要追溯被授權人與原著作權人的授權關系文件。對此,外語教學研究出版社事業發展部業務拓展經理李玲玲深有感觸:“外研社在簽訂數字出版合同時就對使用形式、費用支付、稅款繳納、使用年限等多個要點進行了明確規定,具體條款還根據使用主體不同進行相應調整。”李玲玲表示。
要避免潛在糾紛,張洪波還指出,在簽署數字版權協議時要規范用語。“由于公眾對數字出版理解不一,很多說法屬于行業術語,但在法律條文中均找不到這些表達。一旦產生糾紛,對這些模糊用語的解釋就會出現偏差。”張洪波指出,因此,規范的版權簽署協議非常重要。既要規范作者與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也要規范內容提供者與數字出版商的授權合同。各方要對數字版權的內涵和外延解釋清楚,以免留下版權爭議的隱患。(知識產權報 記者 姜旭 實習記者 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