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從9月23日起就擬定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一個月過去了,有關這一辦法涉及的非約定支付稿酬高低的爭論仍在持續。10月24日,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在征求意見座談會上表示,將在合理吸收意見后使《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盡快出臺實施。
現行稿酬標準的依據是1999年國家版權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六條,基本稿酬是原創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千字30元至100元的稿酬標準,與連年只漲不跌的物價相比,無疑是“越來越低”。令人欣慰的是,凍結長達14年之久的基本稿酬標準,終于出現松動跡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將原創作品的付酬標準從1999年的每千字30元到100元提升為每千字100元到500元,將翻譯作品的稿酬從每千字20元到80元提升至每千字80元到300元。超過3倍的漲幅令廣大作家深受鼓舞。但辦法能否落實,出版方、使用者等能否接受,不執行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是否會被處罰,網絡使用文字作品付酬辦法如何細化等一系列問題也隨之浮出水面。
盡管目前國內的報刊、出版社等媒體大都已經進行市場化改革,但這些媒體在創辦、用稿、付酬等方面仍帶有一定的壟斷性。在大多情況下,文字作者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而相關媒體至少在文字議價上處于相對壟斷地位,有時媒體用稿付酬,最多是提前定好標準,至于作者滿不滿意是沒得商量;甚至很多時候,事前并不明確文字價格,而是事后“看著給”,隨意性過大,甚至隨意克扣作者的稿酬的事情也經常發生。如果說有市場競爭,充其量也是十分有限的競爭。這也是一直以來中國稿酬過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此背景下,對用稿媒體進行一些最低稿酬標準限制,是非常必要的。
長期以來,文字工作者勞動價值得不到體現,收入低微一直為業內外所詬病,這一次提高文字作品報酬,對于作者來說,自然是一件好事。然而,稿酬的提高,并不僅僅和作者的利益相關,而是和一整套包括報刊、出版社等機構在內的出版機制相關。面對征求意見稿提出的稿酬標準,作為與寫作者“博弈”的媒體和出版機構卻表示“壓力山大”。一方面,如果按照14年前的標準,一些出版機構倘能維持運營,可如果最低稿酬標準提高了,作者的期待也會增高,出版社付出的成本必然升高。再算上兩成多的印刷成本、一成多稅款,以及給銷售發行渠道的折扣,利潤空間受到很大擠壓后必然會出現生存窘境。另一方面,文字工作者的稿酬收入低是一直以來存在的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需要一系列完整的設計,僅僅依靠提高作者稿酬,究竟是否有效?又能產生多大的約束力?這些都是需要考慮的問題。
事實上,尊重作家勞動的方式有多種多樣。一方面,如果單純依靠提高稿酬標準的話,很難從根本上改變目前作家所處的困境。只有對知識產權給予應有的尊重,在這樣的環境下,作家才能發揮創作的潛能,寫出有分量的作品,靠稿酬也能過上“有尊嚴的生活”。另一方面,作為文字工作者之所以格外注重漲稿酬,其根本目的不在于媒體、出版社用稿一定要給付作者具體多少的金錢,而是渴望在媒體用稿與發放稿酬這一問題上,自己能夠擁有更多的、充分的議價權、知情權、獲得報酬權、追償權等。只有作家這些基本權利得到根本保障,才能營造一個良好的創作環境,才能促成文學市場、文學消費的健康發展。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文學消費低端、作家稿酬低的現狀。(知識產權報 作者 吳學安)